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8日下午就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进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站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性,着力提高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管理部国家自然灾害防治研究院杨思全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国国土广袤、地理复杂、气候多样,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为关系人民安危和国家安全的大事来抓,在理念转变、体制改革、体系建设、能力提升等方面作出许多部署,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战胜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灾害,成效举世公认。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社会共治。 习近平强调,降低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重在事前预防。要坚持源头管控,将安全韧性要求贯穿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建设规划之中。加强隐患排查,系统梳理、精准识别各类灾害风险。强化工程治理,合理提高重要城市和灾害多发地区关键基础设施设防标准,加紧补齐相关短板。习近平指出,要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不断提升大灾巨灾应对处置能力。深入研判大灾巨灾风险,强化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推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统筹做好综合救援、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习近平强调,要强化应对自然灾害的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推动应急领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强应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深入开展自然灾害基础研究,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健全应急领域法治体系,进一步提升防灾减灾救灾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指出,基层是抵御自然灾害的第一线,抓基层、强基础的工作始终不能放松。要完善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强化应急场所建设和物资装备保障,抓好群测群防群治。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习近平强调,要认真抓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守土尽责,坚持统分结合、防救衔接、上下联动,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重救灾轻预防等倾向。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从今年开始,省市县乡领导班子将陆续进行换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保证换届工作顺利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近日,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在换届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反腐,广大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不断增强,选人用人状况和风气得到根本扭转,为严肃换届风气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选人用人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还禁而未绝,有些问题存在反弹回潮风险,有些问题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干扰破坏换届的隐患尚未完全消除,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通知》明确了“十严禁”的换届纪律规定,即:严禁结党营私、搞小圈子,严禁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严禁拉票贿选,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违规干预、说情打招呼,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带病提名”、“带病提拔”,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弄虚作假、跑风漏气,严禁干扰换届。对违反换届纪律规定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强调,要强化思想引导,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认真抓好学习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深化党内集中教育成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代表委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党委书记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与重点岗位干部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题谈心谈话,提醒他们带头遵守换届纪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注意用好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和相关人员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 《通知》强调,要严格监督查处,始终保持整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用好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成果,注重加强提前分析研判,全面深入进行风险排查。对个别顶风违纪、铤而走险、冲击底线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多措并举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等,对换届风气开展巡回督查。大会选举期间,上级要派驻督导组,对换届选举和会风会纪进行现场督导。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用好“12380”、“12388”等举报平台和信访、网络等渠道,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对违反换届纪律、破坏换届风气的行为露头就打,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严肃通报问责。坚决打击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对受到不实举报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澄清。 《通知》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压紧压实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要把抓好换届风气监督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与换届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增强合力。要把换届风气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因履职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纪律松弛涣散,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换届选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发现了不报告、不处置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自治区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3月26日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党的建设重点工作。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小江主持会议并讲话。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祖木热提·吾布力,自治区政协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兵团政委何忠友,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张柱、陈明国出席会议。 会议研究审议了自治区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6年工作要点,听取领导小组规则及办公室工作细则修订情况汇报;听取自治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进展情况汇报。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着力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实保障。要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强化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四个特别”政治标准,结合州县乡换届,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真正把忠诚可靠、表里如一、担当尽责的好干部用起来,为新疆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要全面建强基层组织,持续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突出抓好新兴领域党建工作,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着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要聚焦主题、一体推进学查改,坚持领导干部示范带动,持续在深学、真查、实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切实做到学习研讨入脑入心、查摆问题动真碰硬、整改整治务求实效,不断将学习教育引向深入。要深化学用结合、以学促干,坚持把开展学习教育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结合起来,扎实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的实际成效。要加强精准指导、督促落实,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精准施策、分类指导,着力纠正偏差、督促整改,高质量推动学习教育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2月9日,自治区召开2025年度专题述法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压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小江主持会议并讲话。 陈小江指出,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依法治国办有力指导下,全疆上下坚持把依法治疆摆在重要位置,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压实“第一责任”,一体推进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陈小江强调,要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不断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根基,深入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内外部环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引导各族群众增强“五个认同”。要强化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治合作,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要提升各族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努力让各族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小江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善于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自觉在约束下用权、在监督中履职,切实把依法办事、依法用权、依法治理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陈小江强调,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落到实处,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形成共抓共管共治的工作格局,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2026年经济工作头绪多,要抓住关键、纲举目张。(一)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统筹促消费和扩投资,用好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适应消费结构变化,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优化“两新”政策实施,给予地方更多自主空间。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释放文旅、赛事、餐饮、康养等服务消费潜力。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优化入境消费环境,打造“购在中国”品牌。要着眼惠民生增后劲,推动投资止跌回稳。适当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优化实施“两重”项目,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管理,提高用于项目建设比重并单列,继续发挥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有效带动各类投资增长。探索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提高民生类投资比重。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建立可持续投融资模式,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落实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坚持创新驱动,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制定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方案。加大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力度,强化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和战略前沿领域布局,努力产出更多原创性成果。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世界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扩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加强中试验证平台建设,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方案。实施新一轮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打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新兴支柱产业,培育发展未来能源、具身智能等产业。深化拓展“人工智能+”,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壮大领军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三)坚持改革攻坚,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综合运用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积极推进闲置低效存量资源资产盘活利用。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年轻一代企业家健康成长。加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拓展要素市场化改革试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可持续经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健全地方税体系。规范商业银行竞争秩序,深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提高直接融资、股权融资比重。(四)坚持对外开放,推动多领域合作共赢。国际经贸格局正在重塑,要以开放增进合作、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序扩大服务领域自主开放,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范围、提升创新引领发展能级,扎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跨境电商加海外仓模式扩容升级。鼓励支持服务出口,积极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扩大本地化生产。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抓住全球南方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合作机遇,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商签更多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协定,落实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等开放措施。有序清理规范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展会论坛。(五)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联动。统筹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县域基础设施布局和公共资源配置,合理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严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统筹生产、收储和进口政策,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各地区要准确把握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定位,强化主体功能,发挥比较优势。加强改革攻坚、政策赋能和要素保障,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打造世界级城市群,持续提升综合竞争力。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提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能级。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加快发展。加强重点城市群协调联动,健全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实施国家产业转移发展提升工程,深化跨行政区合作。加强主要海湾整体规划,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六)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增强绿色发展动能。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稳步推动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制定能源强国建设规划纲要,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动新增用电主要由新能源发电满足。建设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扩大绿电应用,建设一批零碳园区、零碳工厂。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培育氢能、绿色燃料等新增长点。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强化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扎实推进“三北”工程攻坚战,加强重点湖泊治理,实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加紧补齐北方地区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应对极端天气能力。(七)坚持民生为大,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导向,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着力稳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创业支持引导,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适应学龄人口结构变化,推进教育资源布局结构调整,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和优质高校本科招生。优化药品集中采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政策,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实施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对独居老人、失能失智等困难群体的关爱帮扶。落实育儿补贴等支持政策,倡导积极婚育观,努力稳定新出生人口规模。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加强社会心理疏导,推进基层矛盾排查化解。(八)坚持守牢底线,积极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加强防风险和促发展政策协同,进一步增强发展韧性。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鼓励收购存量商品房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等。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好房子”建设。进一步发挥“保交房”的白名单制度作用,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防范债务违约风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积极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督促各地主动化债。加大金融、财政支持力度,优化债务重组和置换办法,多措并举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风险。优化债务监测考核指标,构建统一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稳妥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充实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2月10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日下午在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完成“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需要应对更加复杂的环境、解决更多深层次矛盾。江苏等经济大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习近平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竞争力至关重要,江苏这方面基础较好,要努力走在前列。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力争在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科技制高点上实现新突破,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上探索新途径,在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上开创新局面,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破除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上取得新成果。习近平强调,经济大省发展底盘稳、抵御外部冲击能力强,才能支撑全国经济大盘稳定。江苏要在增强经济韧性上持续用力。要练好内功、做强自身,全面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广泛开拓全球市场,更好联通国际循环。要以底线思维防范各种风险。习近平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江苏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和民生工作新特点,积极主动解答如何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如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如何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课题,探索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习近平强调,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要认真组织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凝聚推进事业发展的磅礴力量。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下列领导人员:(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保障。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一)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二)担当作为,勇于创新、锐意进取,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企业不断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依规依法,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谨慎用权、严守底线,公私分明、诚实守信,防范和化解风险;(四)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五)作风过硬,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强化党的工作机关具体责任,把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营造国有企业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惩治靠企吃企、设租寻租等系统性腐败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六条 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和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发放贷款、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六)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或者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或者备案,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七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或者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者亏损后由他人补偿损失;(四)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五)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六)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七)监守自盗、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虚增商业环节,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八)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返还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九)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十)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二)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四)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八)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九)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十条 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二)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三)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四)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导致企业失管失控;(五)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六)进行数据造假,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七)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交易;(八)通过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虚假合资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拼凑企业规模;(九)违反合规和廉洁要求拓展境外业务;(十)其他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二)在企业重组,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企业人员;(三)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选拔任用企业人员;(四)不按照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五)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人事任免等有关情况;(六)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请示报告、备案审批等程序;(七)违规招聘、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或者本系统内从业;(八)随岗位变动打招呼调用原任职企业人员;(九)私自干预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选人用人工作;(十)其他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第十二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二)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四)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加重基层负担;(五)工作中空喊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机械执行上级部署要求;(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在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将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督促企业党组织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拓宽教育平台渠道,丰富教育方式方法,对管辖范围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强化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和党风廉政教育,常态长效推进党纪学习教育、作风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发挥查办案件的带动作用,深化风腐同查同治,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深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增强以案促改促治实效。派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方面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国有企业内设纪检机构、纪检委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所在)党组织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依规依法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强化数据综合分析和动态研判,重点关注投资经营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第十七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发挥其聘任或者派出的外部董事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向其报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异常情况机制。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规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规定,揭示反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典型问题。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内部监督失效等问题。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对本企业实施本规定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落实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融入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防止利益冲突等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国有企业应当推进厂务公开,将本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信息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向职工公开。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职工董事制度,支持和鼓励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对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等内容,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营业收入等,合理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针对反商业贿赂、涉外业务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廉洁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廉洁合规运行机制,将廉洁合规管理贯穿经营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重点岗位、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廉洁风险防控,按照规定采取直派境外财务负责人、驻外人员轮岗轮换等措施,加强对境外人员、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当严格审批。对经批准离职的,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离职人员新任职单位通报。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经营等工作以及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廉洁文化价值导向作用,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修身律己,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按照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责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定期将其管理的领导人员受处理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备。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应当由所在企业按照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者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或者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岗位等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月1日出版的第7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至2026年2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 文章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有不断以良好政绩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福人民,才能践行好党的宗旨,也才能完成好党的历史使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 文章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出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看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有没有偏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没有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有没有游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没有脱离国情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心无旁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文章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个人升迁得失。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要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不在追求政绩上搞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那一套,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文章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要求一级一级落实下去,没有正确政绩观是做不到的。要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自觉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 文章指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通过学习教育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十分重要,很有必要。要把学习教育作为今年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确保取得实效。第一,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党性觉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第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整改突出问题。要紧扣贯彻“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把问题查清、找准,精准务实抓整改。第三,认认真真、扎扎实实立好制度规矩。要从这次学习教育查改的问题中发现制度漏洞、短板、弱项,切实把制度规矩补齐立好,把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为了谁干、应当怎样干搞得清清楚楚,并且配套完善问责办法,让制度硬起来,充分发挥引导激励、规范约束作用。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2周年,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71周年,我院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丰富党史学习教育形式,从百年党史中深刻汲取智慧和力量,营造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的浓厚氛围,激发全体员工的爱国情怀。 近日,维泰设计研究院组织全体员工观影活动,观看了红色电影《长津湖》。让大家重温红色岁月,缅怀革命先辈,铭记革命精神。 “如果这场仗我们不打,将是我们下一代打,我们把该打的仗都打了,我们的后辈就不用打了。”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在极寒严酷环境下,凭着钢铁意志和顽强精神奋勇杀敌,为的就是我们今天正在生活着的和平中国。与穿着军大衣、喝咖啡、吃火鸡的美国军人相比,我们的志愿军穿着单薄的趴在雪地里,每天只有一个冻的硬邦邦的土豆,面对敌人的飞机大炮,拿着步枪他们依然信仰坚定、热血满腔,在凛冽的寒风中他们甘愿化作冰雕,在敌人的包围下他们毅然抱着炸药包同归于尽,这种牺牲奉献精神,全部来自于烈士们对新中国的热爱、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渴望。 近3个小时的观影活动,让全体参加人员真切地感受到了战争的残酷无情和志愿军战士们赴汤蹈火、视死如归的英雄气概,充分激发了大家的爱党爱国热情。员工纷纷感慨,正是因为有了那些先辈的牺牲,才有了我们今天的生活。如今生长在和平年代的我们,身为华夏儿女,当无愧炎黄,铭记历史,缅怀先烈。要深入学习抗美援朝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汲取奋进力量,要大力发扬长津湖战役的拼劲血性,发扬勇于胜利、甘于牺牲的战斗精神,将每一件事都当作是一场攻坚战,躬身入局、担当作为、攻坚破难,以咬定目标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的精神状态全力以赴,把各项工作搞好。